□本報記者餘瀛波
  多數食品容易腐爛變質,不易保管。那麼,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,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如何固定證據?
  食藥執法人員搜集證據資料時,能否只收集複製件?如果不註明製作方法、製作時間、製作人,一旦進入審判環節,能否作為證據?
  隨著新刑訴法的施行,食藥安全執法的證據轉換與效力問題,愈發凸顯。
  近日,在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聞宣傳司、稽查局與法制日報社聯合主辦的“食品藥品安全執法與案例研討會”上,上述話題成為研討的重點。
  與會人士指出,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增強刑事司法取證意識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關應該建立互動機制,統一證據要求。
  涉案物證部門互用
  7月28日,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、省高級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檢察院印發了《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 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湘凌介紹,《意見》對行政執法、刑事偵查和起訴審判中的證據轉換與效力提出了明確要求。構建了行刑銜接新機制,實現了證據轉換無障礙。
  物證處置在各地行刑銜接的實踐中,一直是個老大難的問題。對此,《意見》要求統一物證處置,確定涉案物證部門互用原則。明確了對大宗涉案物證就地封存、部門之間委托保管、辦案物證共同使用原則;對容易腐爛變質及不易保管物證規範抽樣、留樣、固定證據後,依法進行統一銷毀原則。規範了涉案物證保存、證據移交、相互採用操作流程,有效解決了物證保存難、依法處置難的實際問題。
  《意見》提出統一認定標準,確定事實證據同級認可原則。明確只要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,能夠證明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、禽、獸、水產動物及其肉類、肉類製品,不須檢驗、鑒定,即可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。
  《意見》明確,只要有省、市、縣任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作出“假藥或者按假藥論處”認定的,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明確了不須檢驗檢測,可直接依法認定的,實行同級依法認定,認定結論可直接作為事實證據運用。《意見》還明確,只要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,形成證據鏈,即可認定已銷售食品藥品涉案金額。
  劉湘凌表示,通過統一認定標準,規範辦案流程,指導具體操作,違法事實證據相互轉換,有效解決了當前執法辦案實務當中產品認定難、證據轉換難的具體問題。
  四方協調指導取證
 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,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,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。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進一步規範、合法地收集證據材料,否則,就容易在法庭上出現被動局面。
 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朱勤虎透露,有的行政執法人員缺乏規範採集證據的意識,在收集物證、書證、視聽等證據資料時只收集複製件,且不註明製作方法、製作時間、製作人等,導致行政證據不符合刑事審判要求,造成執法成本的浪費。
  據介紹,近年來,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全省範圍積極搭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“兩法銜接”平臺,註重行政執法證據規範採集與刑事案件移送後的有效轉換。
  江蘇省於2007年在全國率先建立起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,省公安廳、省高院、省檢察院積极參与的“四方聯席會議”工作平臺,對案件查辦工作和“兩法銜接”中有關問題進行規範,全力推進藥品犯罪案件偵破工作,及時有效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相關證據對接問題,成效明顯。
  比如,在偵辦“11·24”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研發公司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過程中,江蘇省多次召開四方聯席專題協調會、現場督辦會,指導涉案證據收集整理工作,確保案件得以全面突破。
  自2011年以來,江蘇省累計查處食品藥品行政違法案件1.6萬餘件;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刑事案件462件,涉案金額19.5億元,追究刑事責任858人。其中,國家食藥總局掛牌督辦52件、公安部掛牌督辦38件。該省查辦的大案要案數、掛牌督辦案件數,已連續五年居於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前列。
  監督機制不可或缺
 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,“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、書證、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,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”。這為行政證據直接轉換及效力確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。
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雯認為,這一規定很大程度上為“兩法銜接”的證據轉換暢通了渠道,節約了公權資源,提高了刑事追訴效率。
  但她同時表示,從根本上來說,這隻是對犯罪構成要素內容的調整,作為刑事司法工作,必須警惕在司法實踐中降低證據要求,勉強入罪,模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界限。
  她指出,對於食藥案件,刑事法官在拿到其相關證據後,應該遵循逐個甄別綜合判定原則,首先對每個證據逐個審查判定,然後再綜合全案證據進行整體把握,調動常識常理常情考量證據體系是否合理,邏輯是否自洽,確保證據審查全面到位,定案量刑證據確實充分,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。
 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吳鵬指出,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標準跟刑事司法證據的合法性標準存在差異,一般來說前者的嚴格程度低於後者,尤其是證據收集的手段不如後者嚴密。實務中,行政執法人員比較註意證據的真實性、關聯性,但常常忽略了證據的合法性。
  吳鵬認為,食品藥品執法機關可以跟檢察機關、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執法工作的聯席和監督機制。具體而言,食品藥品執法機關在取證尤其是言詞證據收集過程中,發現行為明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,可以通知偵查機關,由偵查機關在刑事立案後派員提前介入取證過程。
 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,檢察機關除了監督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外,更應該在業務中指導食品藥品執法機關的證據轉換工作。
  (原標題:易腐爛食品如何固定證據成難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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